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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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8年聲減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予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查受刑人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之前,依據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依據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上開新、舊法律之規定經比較結果,現行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則依據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86年7月間至87年3月間止│84年7月19日至86年1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7年度偵字第6373、│桃園地檢86年度偵字第6448號││年度案號│10655號、87年度偵續字第18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88年度上訴字第2136號│97年度重上更㈢字第93號││實├──────┼─────────────┼─────────────┤│審│判決日期│90年11月13日│98年4月3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88年度上訴字第2136號│98年度台上字第54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0年12月13日│98年9月24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01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9月│不予減刑││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1年度執字第333號│臺中地檢98年度執助字第2319│││(已執行完畢)│號(已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