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54號聲請人 黃茂駿 代理人 李靜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並說明自何時開始毀諾。
2.請釋明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高雄銀行具擔保債權之債權餘額依據為何,並請提出證明文件。另請提出該筆房屋貸款之貸款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
3.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4.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及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請注意:因聲請人原提出之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影本過於模糊,故請重新影印清楚後提出】。
5.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並請陳報有無辦理保單借款)、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6.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或目前任職於明洲號漁船之自98年1月迄今之收入證明文件(須有負責人簽章)及負責人姓名及聯絡電話、地址。並請附帶說明若無固定收入如准予更生,扣除聲請人所述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其更生方案之每期清償數額為若干。
7.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佳發商行、九八休閒娛樂咖啡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請說明上開二處營業處所地址
8.每月扶養 陳含瑛 、 陳彥志 實際支出金額數額為何,並提出扶養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9.受扶養人陳彥志國稅局96年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
10.應分擔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之前配偶甲○○之98年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離婚協議書影本【請注意:如聲請人無法提出甲○○上開財稅戶籍資料,則請提出其身份證字號供本院查核】。
11.聲請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管理費、交通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水費、教育費證明資料影本。
12.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登記謄本、門
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街○○○號9樓、澎湖縣馬公市虎井里9鄰75-9號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
13.請提出汽車車號00-0000、BH-4989號行照影本。如車輛已
報廢,則請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說明有無辦理動產抵押借款。
14.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15.聲請人聲請前2年內之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及95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
16.說明債權發生原因為從事直銷業務支出之原因、係於何公司
從事直銷業務?期間?收入?現是否仍繼續從事?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