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昆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01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警員於民國111年5月8日23時3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查獲被告賴昆成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12月19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屬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出具之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110500177號)1紙附卷足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賴昆成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0
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1月24日釋放出所,並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本次為警查獲施用毒品之時間為111年5月8日,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應為該次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0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屬實。
㈡本案扣案之晶體2包、白色粉末摻雜晶體1包,經送請衛生福
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177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憑(見111年度核交字第2416號卷第13頁),足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本件因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而上開毒品之包裝袋3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應與所盛裝之上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0.6249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6125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5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10500177號鑑驗書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安保字第622號扣押物品清單2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數量:0.8275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8177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外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檢品外觀:白色粉末摻雜晶體送驗數量:1.5986公克(淨重)驗餘數量:1.3657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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