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5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5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主文甲○○共同連續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貝瑞塔九二改造玩具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八厘米改造玩具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均沒收。
乙○○共同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玩具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罰金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扣案之八厘米改造玩具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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