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0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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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О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經貴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檢附貴院刑事保證書及收據、送達證書回證影本、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法務部戶政連結作業系統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保證金一十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爭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玉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