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五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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