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2050號債權人 王宥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明順 、 張麗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查聲請狀未具體敘明原因事實,請按債權發生時間、內容、金額、證據分別列載)。
二、釋明請求債務人張麗珠共同給付新台幣20萬元之依據(依系爭票號0000000號本票所載,發票人僅為蔡明順)。
三、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00萬元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依系爭票號0000000號本票所載,受款人係案外人百鉦工程行,非債權人)。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