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基萬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7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有期徒刑拾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事,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趙義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君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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