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財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財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財管字第71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參照)
(二)聲請人應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為列管榮民。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
216)。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