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35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王德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2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壹佰叁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
年一月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叁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