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2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被 告 楊忠良 原住高雄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依次以新臺幣肆萬柒仟
貳佰肆拾貳元、貳萬柒仟柒佰陸拾肆元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
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