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118號
原 告 柏傑塑膠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芳
被 告 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一品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4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9,154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8,200元。
(二)原告應向本院陳報本件之請求權基礎,除本於票據關係為
主張外,是否尚另有其他請求權基礎?以資確認本件究應
行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並請提出準備書狀到院
(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
、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
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