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七三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捌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間參加由伊所召集之民間互助會二會,每
會新台幣(下同)一萬元,含會首共計二十六會,採外標制,會期自八十七年五
月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十日止,約定每月十日開標,且應於開標日後五日內即
每月十五日之前給付會款,嗣被告分別於八十七年七月十日以一千九百元及於同
年十一月十日以二千二百元得標,故被告自八十七年十二月間起應按月給付死會
會款共計二萬四千一百元,詎被告自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