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二三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召集令
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曾因贓物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
三十一日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有台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
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八日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