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六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 律師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七三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項
前段、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