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8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四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復經通緝到案而有逃亡之事實,認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裁定羈押,茲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吳坤芳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