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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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