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