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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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18號上訴人 王枝松
億寶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未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法即有未合,本院亦無從據以核定上訴裁判費。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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