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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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58號

聲請人 劉振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泉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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