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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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003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孫張智涵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物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0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記載,因理由欄內已記載被告已繳回犯罪所得1萬元,有本院收據1紙在卷可證,故主文關於沒收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物及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均沒收。」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紹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