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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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4號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昶邑 律師
林泓均 律師
張庭維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 律師
被告 黃子文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黃唐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關於「被告複代理人 周子新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誤將被告複代理人 周于新 律師,記載為「被告複代理人周子新律師」,又該被告複代理人已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陳報解除委任,故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