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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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昶邑 律師

林泓均 律師

張庭維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 律師

被告 黃子文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黃唐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關於「被告複代理人 周子新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誤將被告複代理人 周于新 律師,記載為「被告複代理人周子新律師」,又該被告複代理人已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陳報解除委任,故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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