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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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告AE000-B113076G03
兼
法定代理人AE000-B113076G03之父
AE000-B113076G03之母
被告甲○○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宣蓉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