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3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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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相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等3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337號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