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八四號
參加人新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開國 訴訟代理人 徐暄詠 參加人因上訴人日商熊谷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與被上訴人甲○○、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駁回參加訴訟聲請。
參加訴訟訴訟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其於三日內補正,有筆錄存卷可按,茲已逾限,參加人仍未遵行,其聲請參加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百條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魏麗娟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書記官吳美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