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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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34號原告丁○○原告丙○○原告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貳仟元(算式:18平方公尺168,000元/平方公尺2=1,5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