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被 告 林俊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275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2月21日下午4時1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李梅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4月28日向伊申請YouBe現金卡(
帳號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應按年息20%計算利息,至92年12月26日止尚有本金新臺
幣(下同)77,242元未償還之事實,業據提出申請書暨YouB
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金融卡約定書、現金卡/隨意金
交易紀錄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梅芬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李梅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