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投交簡字第三九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六十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投交簡字第三九六號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二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判處拘役五十九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二年一月十日確定在案。惟被告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二十一時十分許另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以九十三年度投交簡第四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吳昀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