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18號原告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被告 鄭英美
陳翠屏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55萬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尚不足5,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5,0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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