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79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銘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年度易字第7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嘉銘因加重竊盜案件,就本院民國110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年度易字第797號),於上訴期間內之111年1月18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同年2月1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