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金簡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簡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政銓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經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固然陳報其住所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5樓,且其戶籍亦設於上址。然而,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11年3月8日送達於上址,卻因被告已遷移而遭退件,此有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已未實際居住於上址戶籍地。則被告住居所不明,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