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436號原告 黃麗華 訴訟代理人 黃瑋俐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顏黃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第壹項中「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9年11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利息起算日之誤寫(見本院卷第85頁、第115頁),本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