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09號原告 王品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瑞文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