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易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331號上訴人即自訴人 陳芳雄 自訴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被告 鄭大 戅被告 鄭永華 被告 戴德旺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培芬 律師上列被告侵占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之年籍欄、主文及理由欄中所記載「 鄭大戇 」應更正為「 鄭大戅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之年籍欄、主文及理由欄中所記載「鄭大戇」係誤寫,應更正為「鄭大戅」,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高榮宏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