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90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叁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萬叁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加計逾期手續費,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逾期第四個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逾期第五個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逾期第六個月計付新台幣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玖佰元之逾期手續費,暨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