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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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87號、98年度執字第14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前述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附表:
┌─────┬───────┬───────┬───────┬───────┬───────┐│編號│1│2│3│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幫助詐欺│││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1條第│刑法第321條第│刑法第339條第│││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1項第2款│1項第2、3款│1項│├─────┼───────┼───────┼───────┼───────┼───────┤│犯罪日期│97年12月23日某│97年12月23日某│98年1月9日凌│97年10月13日下│97年11月15日上│││時│時│晨5時許│午2時許│午10時許││││││││├─────┼───────┼───────┼───────┼───────┼───────┤│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機關年度│院檢察署98年度│院檢察署98年度│院檢察署98年度│院檢察署97年度│院檢察署98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873號│毒偵字第873號│偵字第3254號│偵字第22469號│偵緝字第1504、│││││││150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後││院│院│院│院│院││事├──┼───────┼───────┼───────┼───────┼───────┤│實│案號│98年度審訴緝字│98年度審訴緝字│98年度審易緝字│98年度審易緝字│98年度桃簡字第││審││第93號│第93號│第37號│第38號│3108號││├──┼───────┼───────┼───────┼───────┼───────┤││判決│98年9月4日│98年9月4日│98年9月15日│98年10月23日│99年1月1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定││院│院│院│院│院││判├──┼───────┼───────┼───────┼───────┼───────┤│決│案號│98年度審訴緝字│98年度審訴緝字│98年度審易緝字│98年度審易緝字│98年度桃簡字第││││第93號│第93號│第37號│第38號│3108號││├──┼───────┼───────┼───────┼───────┼───────┤││確定│98年9月4日│98年9月4日│98年10月13日│99年1月5日│99年4月13日│││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院檢察署98年度│院檢察署98年度│院檢察署98年度│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4684號│執字第14684號│執字第16234號│執字第3563號│執字第60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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