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他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他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他字第1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97年度婚字第288號),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對被告提起離婚訴訟,原告受法律扶助並經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本院97年度家救字第27號),嗣經本院97年度婚字第28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原告於第一審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參仟元,應即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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