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交簡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德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14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德耀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2行「LOS-350號」,更正為「LOZ-3
50號」;4第10行「左鎖骨遠端骨折」,更正為「右鎖骨遠
端骨折」。另補充如下:被告於偵查中承認犯過失傷害罪,
且被告於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台北
市政府內湖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
佐,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輕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鄭雅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