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進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14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進煌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因告訴人 王蓓如 未於偵
查中到庭證述,爰刪除證據(二)「證人即告訴人王蓓如警
詢及本署偵訊中之證述」,並更正為「告訴人王蓓如警詢中
之陳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