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57號原 告 毛清榮 被 告 金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正安 被 告 蔡奉居 張國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3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