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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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57號
原   告  毛清榮
被   告 金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正安
被   告  蔡奉居
       張國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31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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