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18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訴訟代理人  童志忠
被   告  孫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
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
點零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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