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485號
上 訴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6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