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32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捌佰壹拾壹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玖拾元整
   。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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