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20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2096號
原   告  胡光賢
被   告  昌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436條之23等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44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本院以107年度桃小字第2096號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已
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送達原告,並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39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桃園簡
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
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各1紙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0至44頁),揆諸前揭說
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