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796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併查報被告乙○之住居所及其最近之
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