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796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併查報被告乙○之住居所及其最近之
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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