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42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俊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俊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已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猶不知悔改,仍於飲酒後貿然駕駛自用
小客車上路,所為已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不僅肇致車禍
發生,並造成其他用路人受有財產損害;考量被告經警到場
處理時所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竟達每公升1.11毫克,暨其為
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及
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4212號
被告李俊良男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俊良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3年
度速偵字第356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94年1月4日確定
(本案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自109年7月21日晚間
8時許起至翌(22)日凌晨3時許止,飲用高粱酒、啤酒後,
於同日下午1時10分許前某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達每公
升0.25毫克以上,竟基於公共危險之犯意,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22)日下午1時10分許,
在臺中市豐原區豐勢路2段與豐原大道6段交岔路口,不慎與
蔡世杰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無
人傷亡),嗣經警到場處理,於同日下午1時35分許,測得
李俊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1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俊良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蔡世杰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警員職務報
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㈠㈡、現場照片20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檢察官洪佳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徐佳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