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681號
原 告 陳泉福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 律師
4複代理人 黃楓茹 律師
被 告 蕭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調閱107年度偵字第32610號卷宗,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民國109年10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