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03號原告 張錦燦 被告 徐錦池
王志成 黃信樺 張美 賴彦魁 羅尹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對上開補費裁定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於105年3月2日以105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駁回,嗣經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4月26日以105年度抗字第705號裁定駁回確定,附此敘明。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3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葉靜芳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書記官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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