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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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00號上訴人 陳幼慧 被上訴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0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叁仟肆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