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2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29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婉柔選任辯護人梁智豪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21286號、第260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三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婉柔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後,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三」部分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劉美香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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