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19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彤緯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2505、2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彤緯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毛妍懿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黃振祐